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XX(化名)于2022年7月18日入职山东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公司”),从事销售相关工作。入职后,周XX勤恳工作,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公司却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自2023年5月起,被申请人公司开始拖欠周XX的工资及销售提成。周XX多次与公司沟通,但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予支付。因长期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周XX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无奈之下,她于2023年9月15日被迫选择离职。
离职后,周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经多方了解,她找到了北京市XX的赵长轲律师。赵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他耐心听取了周XX的陈述,细致梳理了案件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申请人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随后,赵长轲律师接受周XX的委托,代理其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索拖欠工资、提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及经济补偿金等。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赵长轲律师并未因案件事实相对清晰而掉以轻心。他深知,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与诉讼策略的精准性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被申请人可能缺席或消极应诉的情况下,更需要为当事人做好万全准备。
赵律师的办案过程充分体现了其严谨、细致、专业的执业风格:
细致梳理,构建完整证据链条:赵律师首先指导周XX系统性地整理所有证据材料。从证明劳动关系的工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沟通群信息,到证明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拖欠具体数额的各类记录,赵律师逐一核对、分类整理,确保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他特别注重对2023年5月至8月期间周XX仍在正常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行固定,以应对公司可能提出的“未实际到岗”的抗辩。
精准定性,厘清仲裁请求:基于周XX的陈述和梳理后的证据,赵律师精准界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他明确指出,本案的核心诉求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确认劳动关系:这是所有后续主张的基础,赵律师通过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证明了周XX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事实。
追索劳动报酬:针对被拖欠的2023年5月至8月工资及提成,赵律师强调,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其拖欠行为已严重违法。
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赵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指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周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主张防暑降温费:赵律师援引山东省关于防暑降温费的相关规定,结合周XX的工作性质,为其计算了应得的防暑降温费,并提醒周XX注意仲裁时效问题,最终明确了合理的请求区间。
从容应对,有效应对缺席审理:本案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面对此情况,赵长轲律师沉着冷静,依据事先准备好的完备证据材料,向仲裁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逐项阐述了各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他重点强调了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事实,并指出公司缺席的行为本身即是对其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赵律师专业的庭审表现和清晰的逻辑论证,为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决提供了充分依据。
三、案件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基本采纳了赵长轲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裁决:
确认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周XX与被申请人山东某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905元。
支付拖欠工资及提成: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份至8月份的工资16000元及提成7766.9元。
支付防暑降温费: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362.07元。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及提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北京市XX赵长轲律师,作为律所劳动争议部负责人,深耕劳动争议领域,展现了其精通劳动合同、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全流程的专业能力。面对公司缺席的复杂情况,赵律师办案严谨,凭借对济南仲裁流程的熟悉,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清晰的庭审论证,成功为劳动者维权,追回各项款项。其办案务实、沟通顺畅,负责任、当事人满意度高,再次彰显了其擅长仲裁/诉讼一条龙服务的扎实口碑与实战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