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杨XX(化名)于2020年3月入职被告济南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工作。2024年7月5日,杨XX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后,被告公司与杨XX就劳动关系终止事宜进行了沟通,最终双方确定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30日终止。
2024年12月,杨XX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公司支付:1、2024年1月至11月的“年终一次性工资”24257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50000元。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杨XX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委托北京市XX律师、郑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应诉。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赵长轲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了本案的两个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主张的“年终一次性工资”是否有事实依据;二是公司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赵律师的办案思路清晰、逻辑严密,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
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依法抗辩赔偿金请求:赵律师首先从法律层面切入,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杨XX于2024年7月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赵律师进一步强调,被告公司已为杨XX依法缴纳了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公司原因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的15万元赔偿金,于法无据。
严格审查证据,有力反驳“年终奖”主张:针对原告主张的“年终一次性工资”,赵律师并未简单否认,而是仔细核对了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他指出,原告所称的“年底一次性发放工资”,实为公司根据当年经营效益情况发放的“年终奖金”,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薪酬组成部分。原告虽口头主张双方曾约定“年薪不低于15万元”,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明。赵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向法庭明确指出,原告未能就其所主张的薪酬结构及欠薪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其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赵律师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细致梳理了原告入职以来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庭审中,赵律师从容应对,紧扣法律条文与证据规则,有力驳斥了原告的各项主张。
三、案件结果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长轲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杨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关于年终一次性工资:原告杨XX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年薪15万元”及“年底一次性补发”的工资发放方式,故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24年7月5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公司已为其缴纳了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在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告公司原因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系合法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原告主张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结果充分维护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企业因劳动争议遭受不当索赔。
本案中,北京市XX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凭借其深耕劳动争议、精通劳动合同领域的专业能力,精准运用法定退休年龄相关法律规定,成功为企业避免了15万元的赔偿金损失。赵律师办案严谨,熟悉济南法院流程,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与法律的精准适用,展现了其擅长为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应对劳动争议诉讼的实战经验,办案负责,当事人满意度高,再次证明了其在劳动争议领域仲裁/诉讼一条龙服务的扎实专业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