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系XX经营企业,与【被告A】就XX采购事宜先后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A】为【被告A】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XX,【被告A】按约支付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A】依约完成供货义务,经核算总供货金额对应款项已达数十万级别,【被告A】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数万级别货款迟迟未付。因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被告A】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原告A】遂委托杨国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总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国鹏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及【原告A】的实际供货、【被告A】拖欠货款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A】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价值
1. 证据梳理: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链,将供货凭证、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有效整合,形成完整的举证体系,充分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为案件胜诉奠定坚实事实基础;
2. 法律抗辩:针对被告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明确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该抗辩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
3. 权益维护: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拖欠货款,有效维护了XX企业的合法债权,保障了企业的资金流转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