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违约金计算方式,【原告A】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案件总结
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抗辩,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1. 二审应诉: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核心争议点,制定针对性的应诉策略,围绕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标准展开专业抗辩,逻辑清晰、依据充分;
2. 法律适用: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成功说服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不合理诉求;
3. 结果保障:二审维持原判,不仅确保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