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赵XX,男,黑龙江省某县人
委托事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对方当事人:山东省临沂市某木业公司(下称“木业公司”)
案件背景
赵XX于2020年9月经人介绍入职木业公司,从事接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木业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1月24日,赵XX在工作中受伤,当日被送往临沂某医院治疗,住院15天,后未再回公司工作。
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认定:木业公司否认与赵XX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其报酬按“锯组完成量”结算,不属于雇佣关系;
2. 工伤待遇赔偿:木业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费用,认为赵XX未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且工资标准无依据。
维权过程
1. 工伤认定:2021年11月,经莒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XX所受伤害构成工伤;
2. 劳动能力鉴定:2022年3月,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3. 仲裁与诉讼:
o 2023年3月,赵XX向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木业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共计15万余元;
o 木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o 二审阶段:木业公司上诉称“无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标准无依据”,我方提交仲裁裁决书及工伤认定材料,驳斥其主张。
二、案件总结
法院判决结果
1. 劳动关系解除:确认双方于2022年12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
2. 赔偿金额:
o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402.50元(按2.5个月工资计算);
o 停工留薪期待遇:17283元(3个月工资);
o 住院伙食补助费:432元;
o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064元;
o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32元;
o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27元;
合计:152030.50元。
核心裁判要点
1. 劳动关系成立: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XX受木业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 工资标准认定:因木业公司未提供工资记录,法院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761元作为计算依据;
3. 工伤待遇支付:木业公司未缴纳社保,应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三、律师价值
1.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o 收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历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o 针对木业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抗辩,提交赵XX通过邮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的快递记录,证明解除时间及合法性。
2. 法律适用与庭审辩论:
o 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主张未参保单位需全额支付工伤待遇;
o 引用《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解除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633元/月×8个月)。
3. 最大化当事人权益:
o 除工伤待遇外,额外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因公司未缴社保),最终获法院支持;
o 二审阶段成功驳斥木业公司上诉理由,维持原判,确保赔偿款全额执行。
本案启示: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可通过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工伤的,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