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律师成功辩护自首情节获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信息:甘肃省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被告人邹X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上线人员“冰糖先生”和“迷城”转移资金。邹X负责寻找提供银行卡的人员,驾车接送卡主前往银行网点取现,并将取现资金交予上线,按不同额度向卡主支付报酬。
同年3月中旬,被告人代X经被告人杨X介绍与邹X相识。代X、杨X在明知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其中,代X提供八张银行卡,杨X提供四张银行卡。邹X将上述银行卡信息拍照后发送给上线,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资金结算。
2022年3月18日,两名被害人因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将共计10万元资金流入代X提供的云南XX及华夏XX账户,另有38888元流入杨X提供的云南XX账户。后邹X驾车分别接送代X、杨X前往银行网点通过ATM机取现,二人将全部赃款取出后交予邹X。杨X从中获利2700元,代X获利9300元。
被告人杨X于2022年4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邹X、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案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邹X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杨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代X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被告人邹X的辩护人赵力辉律师提出:邹X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二、办案经过
赵力辉律师接受被告人邹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认真梳理在案证据。经分析,赵律师发现邹X虽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即已体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中,赵力辉律师围绕自首认定、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充分阐述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同时,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赵律师提出邹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有限,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请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人邹X、杨X、代X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达到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杨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X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量刑。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人邹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代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杨X违法所得2700元、代X违法所得9300元依法予以收缴。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杨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杨X、代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邹X虽未认定自首,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案例总结:本案中,赵力辉律师准确把握自首、坦白、初犯、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围绕量刑展开有效辩护,为当事人在“情节严重”的指控下争取到相对有利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