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省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412刑初****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 ,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常州 市武进区****(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人孙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11日被常州市 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鹏飞,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3〕****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 年 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X、检察官助理薛X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2 年 7 月,被告人孙X明知他人让自己转移的资金 来自犯罪所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按照他人的要求,使 用自己的上海XX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XX、XXX、张XX的交通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被害人赵XX、褚XX、徐XX、王X、刘X、 陈X被骗的人民币100500 元,后通过银行取现或微信转账 的方式将上述资金转移,孙X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 告人孙X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孙X L、张XX的 证言;被害人刘X、陈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孙X的供述 和辩解;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证据证 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 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 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 用缓刑。
被告人孙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X有坦白情节, 自愿认罪认罚,已退清赃款及违法所得,系初犯,建议对 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X已退出违法所得 4000元,已退出赃款100500元,由本院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且情节严重。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退出赃款, 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 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