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在经营手机店期间,对普通手机进行技术改装,使其具备隐蔽窃听、窃照功能并对外销售牟利。公诉机关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提起公诉,指控其改装销售手机 4 部,涉案金额 5450 元,当事人面临有期徒刑实刑处罚。
二、办案经过
李X律师全面审查卷宗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发现其中两部手机因未完成合法鉴定、功能无法确认,依法不能计入犯罪数量。律师据此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坚持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请求法院核减犯罪数额。同时结合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低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完整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辩护观点,依法将犯罪数量由 4 部核减为 2 部,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物品依法没收,当事人已顺利执行完毕刑期。
四、律师价值
李X律师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与严谨法律论证,成功核减关键犯罪数量,避免量刑被不当加重,严格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同时充分运用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实现轻判,以专业、严谨、高效的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