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XX)苏 XXXX 刑初 XXX 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L M,原系山东省 XX 市 XX 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工作人员。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D Y,江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ZXX 甲,原系山东省 XX 市 XX 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工作人员。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J W J、X K,江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 M,原系山东省 XX 市 XX 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工作人员。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后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H X F、Y C W(实习),江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YXX,原系山东省 XX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工作人员。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后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 J H,江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XX,无业。2001 年因抢劫罪被判刑,2015 年刑满释放。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ZXX,江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XX,无业。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Z T,江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ZXX,曾用名 Z X B,无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 ZXX,无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Z Y F,江苏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以 XX 检诉刑诉〔2018〕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L M、ZXX 甲、X M、YXX、XXX、XXX、ZXX、Z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 2019 年 1 月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 OXX 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 年 4 月至 7 月间,被告人 L M、ZXX 甲、X M、YXX 利用交警工作人员便利,从公安内部系统查询机动车信息并出售;被告人 XXX、XXX、ZXX、ZXX转手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不等,均属情节严重。
2018 年 8 月,被告人 ZXX 甲、YXX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余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人员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各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潘XX提出:被告人 ZXX 归案后如实供述,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法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八名被告人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L M、ZXX 甲、X M、YXX 系履职中获取信息出售,依法从重处罚;ZXX 甲、YXX 系自首,其余人员如实供述,均从轻处罚;退赃、预缴罚金酌情从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L M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 ZXX 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 X M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 YXX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 XXX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并罚,执行拘役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 XXX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 ZXX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 Z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责令 XXX 退出违法所得。
三、扣押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
审 判 长 Z J
人民陪审员 WXX L
人民陪审员 C J W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X L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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