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赠与合同纠纷(实质为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核心争议:
原告主张撤销父亲对被告的房屋份额赠与(66.66%),称被告未尽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房屋系拆迁共有财产分割所得,非个人赠与。
我方核心主张
法律关系定性:案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非朱XX个人赠与;
赡养义务履行:被告长期照顾父亲,不存在遗弃虐待;
权利基础:拆迁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房屋已交付居住十余年。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主张:
驳回原告诉求:认定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非可撤销赠与;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负;
权属确认:维持拆迁安置协议效力,被告享有房屋完整权益。
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重构法律关系本质:
证据穿透:
以拆迁协议三方签字(朱XX、原告、被告)证明财产分割合意;
举证房屋原始建造(朱XX夫妻共有)、拆迁政策(按面积补偿)否定原告“个人赠与”主张。
法律定性:
援引《民法典》第658条,强调赠与撤销需以“个人财产”为前提,而案涉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结合被告实际居住、装修事实,固化财产分割效力。
赡养指控驳斥:
原告所提“虐待”证据(出警记录、录音)无实质行为印证,法院未予采信。
深层价值:在涉亲情纠纷中,以“书证>言证”原则破解道德指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