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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济南)...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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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不仅为王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通过穿透公司面纱、精准追加恶意逃债股东,为后续的执行工作铺平了道路,充分体现了“诉讼+执行一条龙”的法律服务价值。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王XX(化名)与被告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签订了四份《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王XX将其购买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四处房产委托被告公司托管经营,托管期10年。同时,王XX委托被告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装修及购置设施,并一次性支付了装修及购置设施款近3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仅向王XX支付了少量收益款,此后便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王XX多次催告无果,于2023年底向被告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款项。但被告公司不仅未予理会,其背后的股东更是通过多次零对价转让股权、变更出资期限等方式,试图“金蝉脱壳”,逃避债务。

面对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及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复杂局面,王XX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经多方了解,他找到了北京市XX的赵X轲律师。赵律师在深入研究案情后,敏锐地发现本案不仅涉及合同纠纷,更核心的突破点在于如何穿透公司面纱,将恶意逃债的股东追加为责任主体,从而确保胜诉判决能够真正执行到位。随后,赵X轲律师及其团队接受王XX委托,代理其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化名)以及前后两任股东李X(化名)、赵X(化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公司表面上是独立法人,但其股东通过一系列股权转让和出资期限变更操作,试图将公司债务与个人财产隔离。如果仅起诉公司,即使胜诉,也很可能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执行难”的困境。

赵X轲律师凭借其在执行追加领域的深厚积累,制定了一套“穿透式”的诉讼策略,将矛头直指公司背后的股东:

  1. 精准锁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赵律师首先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全面调取了被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信息。证据显示,被告公司多次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赵律师精准援引《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主张被告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其股东依法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

  2. 穿透股权转让,追索恶意逃债的老股东:本案最经典之处在于,赵律师并未止步于追究现股东的责任。他深入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内档,发现股东李X、赵X在债务爆发后,先后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张X,而张X本身也深陷债务纠纷、下落不明。赵律师敏锐地指出,这种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案涉债务已经实际发生、公司已存在大量诉讼案件的情况下,且转让价格为零、受让人缺乏清偿能力,足以认定李X、赵X转让股权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据此,赵律师主张李X、赵X作为恶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系统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责任链条:为了说服法院支持上述主张,赵律师系统性地提交了四组关键证据:一是被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多次被“终本”的裁定书,证明其已丧失清偿能力;二是被告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清晰展示股东从李X、赵X到张X的演变过程及零对价转让的事实;三是案涉债务产生的时间节点与股权转让时间节点的对比图,直观证明转让的“恶意”;四是张X本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证据,佐证其缺乏偿债能力。这套证据链环环相扣,为法院认定股东恶意逃债奠定了坚实基础。

  4. 庭审有力交锋,精准适用法律规则:庭审中,李X、赵X辩称其享有期限利益,股权转让发生在债务产生前,且其已实缴出资。赵律师沉着应对,逐一驳斥:第一,出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时应当加速到期;第二,债务产生于合同签订时,而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大量诉讼缠身之后,转让行为与债务产生存在因果关系;第三,李X提交的转账记录未注明用途,无收据、验资报告佐证,不能证明已实缴出资。赵律师的论证逻辑严密、法律依据充分,有效引导了法官的裁判思路。

三、案件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X轲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合同解除:确认原告王XX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四份《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于2023年11月21日解除。

  2. 被告公司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托管收益7万余元及利息、退还装修及购置设施款16万余元等。

  3. 现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X(现股东,认缴出资近千万元)、李X(现股东,认缴出资1万元)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恶意转让股权的老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经典亮点):被告李X在未出资近千万元范围内、被告赵X在未出资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张X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1.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被告公司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多次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其股东依法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张X、李X作为工商登记股东,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关于恶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责任:李X、赵X转让股权时,案涉债务已实际发生,公司存在大量诉讼,其对清偿能力应予知情;股权转让价款为0元,且受让人张X缺乏债务清偿能力。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其转让股权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故李X、赵X应对其转让股权所对应的未出资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为王XX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通过穿透公司面纱、精准追加恶意逃债股东,为后续的执行工作铺平了道路,充分体现了“诉讼+执行一条龙”的法律服务价值。


本案中,北京市XX赵X轲律师,凭借其深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领域的专业能力,成功穿透复杂股权结构,精准适用出资加速到期、恶意转让股权等规则。通过全面调取执行终本记录、工商变更档案等关键证据,赵律师成功将恶意逃债的现股东及老股东一并追加为责任主体,突破“执行难”,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其办案思路清晰、对司法裁判口径熟悉擅长仲裁/诉讼、执行一条龙执行追加成功率高办案负责、当事人满意度高,口碑扎实。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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