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乌兰县XX
民事调解书
原告:鲍XX,男,1XXX年11月1X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XXX,住青海省都兰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32X221XXX111X2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XXXX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乌兰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X32X210X1X012X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鲍XX与被告青海XX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青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种子回收款XX31X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XX31X0元本金为基础向原告支付自201X年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2日为2XXXX4.04元,以上额合计121XX44.0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X年原告鲍XX与被告青海XX公司签订《XX种植合作项目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原告与被告在都兰县XXX村进行200亩XX种植达成合作,被告向原告有偿提供种植XX所需的种子及相应的种植技术指导培训,原告种植XX经检测符合有机标准的XX产品后由被告按回收价格统一回收。201X年1月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由被告加盖财务章的《201X年XX原粮收购入库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原告向被告交货数量为2X331X斤,收购价格10元/斤,收购金额2X331X0元。201X年1月4日至2021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累计支付种子回收款1XX0000元,剩余XX31X0元至今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种子回收款,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原告与被告签订《XX种植合作项目合同书》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签订地为乌兰县XXX镇。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海XXXX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鲍XXXX原苗收购款X0000元;
二、被告青海XXXX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起至12月,每月2X日前偿还原告鲍XXXX原苗收购款XXX1X元、案件受理费1432元,合计每月支付XX2X1元;
三、如被告青海XXXX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二项还款期限进行还款,原告鲍XX可就上述款项及剩余利息XXX元一并向乌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