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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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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从债务真实性、资金用途、举证责任三方面切入,成功推翻一审对祝某不利的判决。面对张某补写的八年后借条,李律师通过质疑证据效力、揭示陈述矛盾、举证家庭支出由祝某个人承担,有力论证涉案40万元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最终促使二审改判、再审驳回,助当事人摆脱不当债务负担。

案件详情

离婚后“被负债”40万,李同红律师代理民间借贷再审抗辩全胜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一笔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40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申请人祝X(女,北京某饭店职员)与申请再审人张X(男,无业)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后,案外人王X(男,吉林省某木材公司销售员)持一张由张X于2008年补写的借条,主张张X于2001年向其借款4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要求祝X与张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中,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祝X与张X共同偿还。祝X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北京市XX律师代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X个人偿还。张X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办案经过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在接受祝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一是债务的真实性,二是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李同红律师指出,案涉借条系张X在与祝X离婚后单方补写,距所称借款发生时间已逾八年,缺乏转账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存在。同时,该笔借款金额高达40万元,发生在2001年,远超家庭日常开支的合理范围,且祝X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亦未从中受益。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强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为前提。张X虽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资金的具体用途,且在二审法官多次询问时陈述前后不一,难以自圆其说。反观祝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大额支出如购房、购车等均有据可查,均由其个人收入支付,进一步印证案涉借款与家庭生活无关。

李同红律师还指出,张X与王X在债务举证上存在明显恶意串通之嫌,企图通过补写借条的方式,将个人债务转嫁为夫妻共同债务,损害祝X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改判,认定案涉40万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祝X不承担还款责任,应由张X个人偿还。

张X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X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祝X亦不认可该债务与家庭生活有关,二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张X个人债务并无不当。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本案最终维持了二审判决,祝X成功摆脱了不当债务负担,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李同红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分析、清晰的法律逻辑和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精准把握,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结果。


  • 2012-03-01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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