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付款条件引争议,李同红律师助八旬老人追回33万尾款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郑X(男,时年82岁,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离休干部)与被告陈X(男,自由职业者)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X以683万元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园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合同签订后,陈X对房款支付方式提出新要求,提出以保证涉案房屋所在地实行单校划片、学龄儿童能够上中关村二小本部为条件,附条件给付剩余33万元房款。因郑X急需资金,于2018年5月8日与陈X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总房款变更为650万元,剩余33万元作如下约定:若在陈X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两年的当年,该房屋所在地仍实行单校划片,并且保证学龄儿童能上中关村二小本部,则陈X支付该33万元;若实行多校划片,并不能完全保证学龄儿童能上中关村二小本部,则陈X不再支付该款项。
2018年5月11日,涉案房屋过户至陈X名下。后陈X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两年,根据海淀区新生入学政策,涉案房屋所在地区仍属于中关村二小本部入学范围,但陈X以海淀区已实施多校划片政策为由,拒绝支付剩余33万元尾款。郑X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北京市XX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郑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海淀区XX发布的入学政策文件等关键证据,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意见:
第一,从合同文义解释入手。 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在乙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满两年的当年,该房屋所在地仍实行单校划片”,此处“仍实行”是指在未来约定的时点,涉案房屋本身仍保有签约时的政策优势。事实表明,陈X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两年时,涉案房屋仍可按单校划片方式申请入读中关村二小本部,付款条件已成就。
第二,结合缔约背景进行解释。 海淀区XX于2018年4月30日发布《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海淀区新登记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用于申请入学的,将不再对应一所学校,实施多校划片。”陈X在2018年5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时,该政策已经公布,陈X对此明知。若按陈X主张的“海淀区整体仍实施单校划片”才付款,则明显违背其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陈X以海淀区实施多校划片为由拒绝付款,但涉案房屋于2018年5月11日完成过户,属于2019年1月1日前完成过户的房屋,海淀区对该房屋仍采用单校划片政策。陈X实际享有的入学优势并未因政策变化而丧失,其拒绝付款的理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的合同解释和有力的政策分析,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原告方的解释方案。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XX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补充协议中付款条件的解释,应结合合同文本、缔约背景、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
法院认定,海淀区多校划片实施意见已于2018年4月30日公布,陈X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已知悉该政策,其主张以海淀区整体“仍”实施单校划片为付款条件有违常理和诚实信用原则。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为:涉案房屋在过户满两年时仍保有签约时的政策优势,即海淀区仍可对该房屋采取单校划片政策。现付款条件已成就,陈XX向郑X支付剩余33万元。
关于违约金和律师费,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未就剩余33万元约定违约金,亦未对律师费作出约定,故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陈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郑X支付33万元;
驳回郑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陈X负担。
本案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的合同解释和扎实的证据分析,成功帮助八旬老人追回了33万元购房尾款,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