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遇抵押查封双重障碍,李同红律师代理买方成功实现继续履行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张X(男)与被告郑X(男)于2014年4月13日经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X以98万元购买郑X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北XX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张X陆续支付购房款共计73.7万元,郑X向张X交付了房屋。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通过口头约定方式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2016年6月18日,郑X向张X出具《收据》,承诺于2016年7月4日至5日办理网签手续。然而,此后张X无法与郑X取得联系,后续手续始终未能办理。
张X经查询发现,涉案房屋存在多重权利负担:2015年9月19日,郑X以涉案房屋为抵押,向第三人中国XX贷款31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因郑X逾期未还款,银行将其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
张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X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X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张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方式变更的效力问题;二是涉案房屋存在抵押和查封双重障碍,如何实现继续履行;三是违约责任的认定。
李同红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论证付款方式变更的有效性。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张X实际支付购房款73.7万元。同时提交了2015年12月19日双方在合同尾部手写补充的内容,以及2016年6月18日郑X出具的《收据》,证明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郑X在收款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郑X虽对《收据》笔迹提出异议,但李同红律师坚持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最终郑X撤回鉴定申请,其抗辩未被采纳。
第二,认定郑X违约事实。 李同红律师指出,郑X在《收据》中明确承诺办理网签的时间,但未实际履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破解抵押与查封的双重障碍。 涉案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权及法院查封,是实现过户的最大障碍。李同红律师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由张X代郑X向银行清偿剩余贷款本息,以解除抵押权;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确保代偿后能够顺利办理解除查封及过户手续。张X当庭表示愿意代偿贷款,展现了履行诚意。
第四,主张违约金获得支持。 李同红律师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郑X逾期履行义务,应按日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张X5万元的违约金诉求。
第五,应对反诉与抗辩。 郑X曾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后撤回;庭审中郑X主张张X违约在先,但李同红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驳斥其抗辩。
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XX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实际行为变更了付款方式,郑X收取多笔转账未提异议,故对其主张张X逾期付款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郑X出具的《收据》承诺了网签时间但未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虽对《收据》笔迹提出异议,但撤回鉴定申请,无证据支持其主张。
关于抵押权问题,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方案,认定张X愿意代偿贷款以解除抵押,不持异议。代偿超出购房余款部分,张X可另行向郑X追偿。
法院最终判决:
张X与郑X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代郑X清偿银行关于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相应的贷款还清手续及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由张X代为领取;
郑X及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配合张X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郑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X违约金5万元;
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