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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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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通过“补税挽损+动机澄清”双轨辩护,将法定重罪(虚开专票罪5年起)降至缓刑。精准运用认罪认罚程序,为跨省工程企业主避免实刑风险,彰显税务犯罪中“结果导向辩护”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审理程序:一审(缓刑获准)

裁判日期:2023年(判决生效)

当事人:

被告:王XX(委托人,发票提供方)

同案被告:唐X(工程公司负责人)

代理律师:张律师(王XX辩护人)

关键事实:

王XX应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票37张+普票1张),价税合计484.87万元;

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辩护核心主张

主观恶性低:仅为工程结算,非牟利或逃税;

全额挽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社会危害性小;

初犯情节:无前科,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

缓刑可行性: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罪刑合并:

虚开增值税专票罪:1年6个月

虚开发票罪:6个月

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

财产处置: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

免于实刑:成功避免羁押。

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突破两大难点:

税额穿透:

举证补缴凭证(完税证明+滞纳金单据),切断“国家损失”指控;

锁定“工程结算”动机,否定非法牟利目的。

缓刑锚定:

以退赃31万元+认罪认罚构建量刑协商基础;

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激活缓刑条件。

关键成果:在484万元涉案金额下,为委托人争取缓刑。


  • 2023-12-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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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华律师,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具有财务与法律双重知识,现执业于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擅长各类型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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