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审理程序:一审(缓刑获准)
裁判日期:2023年(判决生效)
当事人:
被告:王XX(委托人,发票提供方)
同案被告:唐X(工程公司负责人)
代理律师:张律师(王XX辩护人)
关键事实:
王XX应唐X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票37张+普票1张),价税合计484.87万元;
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辩护核心主张
主观恶性低:仅为工程结算,非牟利或逃税;
全额挽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社会危害性小;
初犯情节:无前科,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
缓刑可行性: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罪刑合并:
虚开增值税专票罪:1年6个月
虚开发票罪:6个月
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
财产处置: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
免于实刑:成功避免羁押。
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突破两大难点:
税额穿透:
举证补缴凭证(完税证明+滞纳金单据),切断“国家损失”指控;
锁定“工程结算”动机,否定非法牟利目的。
缓刑锚定:
以退赃31万元+认罪认罚构建量刑协商基础;
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激活缓刑条件。
关键成果:在484万元涉案金额下,为委托人争取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