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纠纷一案:成功追索百万投资款及利息,并追究担保方股东清算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本所代理的原告(长沙某文化公司)与被告一(合肥某科技公司)就“营销号”项目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原告依约支付了100万元投资款。后为保证债权实现,原告又与被告一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二、以及由被告二、被告三担任股东的合肥某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了《担保协议》。项目合作无果后,经催收,被告二代表被告一出具了《欠条/承诺确认书》,明确欠付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润20万元,并承诺分期偿还,但此后仍未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所文罗丹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基于担保公司违法注销的事实,要求其股东被告三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文罗丹律师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清晰的办案思路:
固定核心债权:以合法有效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付款凭证及被告事后确认的《欠条/承诺确认书》为核心证据,夯实被告一的还款义务。
锁定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协议》,主张被告二(同时为债务方代表及担保方股东)的连带保证责任。针对另一担保方(合肥某担保公司),虽然其对外担保因未经股东会决议而存在效力瑕疵,但团队预判其仍可能因过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追究清算责任:经调查发现,担保公司在诉讼前已注销。团队立即调整策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诉讼重点之一转向追究担保公司股东(即被告二、被告三)因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这在被告三的主要抗辩理由之外,找到了追究其个人责任的坚实法律路径。
精准计算诉请: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出了投资款本金、利润、违约金(依法调整为年利率13.8%)、律师费、保全费等各项损失,并提供了详细计算依据。
庭审中,针对被告三提出的担保协议无效、主合同实为借贷等多项抗辩,文罗丹律师团队依据事实与法律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并重点阐述了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获得了法庭的采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被告一合肥某科技公司向原告偿还投资款及利润共计1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4年9月30日为34,500元,此后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付)。
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346.5元。
被告二(法定代表人)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三(担保公司股东)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通过诉讼,不仅成功追索了全部投资款项及合理利润,还通过追究股东违法清算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