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虽因涉违法用途无效,借款人仍被判令返还本金——文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我方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以个人资金短缺为由,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其所在公司的特定产品,并出具了《借条》承诺还款期限。在偿还部分款项后,被告就剩余本金迟迟不予归还。我方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受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款项实为涉及传销组织的“投资款”或“业绩借款”,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审理范围,且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其无需还款。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文罗丹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梳理。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款项的法律性质以及在此背景下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固定借贷合意:我们重点梳理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证明被告明确作出了“算个人借款”、“可以打借条”的意思表示,并在收款后出具了书面《借条》,清晰表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款项性质为“借款”。
应对合同效力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用于传销活动、借贷合同无效的抗辩,我们准备了充分的质证与辩论意见。我们承认原告对被告借款用途知情,但强调这改变不了款项交付源于被告个人借款请求、并承诺个人归还这一基本事实。我们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主张即使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认定无效,法律后果也是“返还财产”,即被告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返还。
聚焦核心诉求:在预见到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资金占用费(利息)等诉求可能不被支持的情况下,我们将诉讼策略的重点牢牢锁定在“要求返还本金”这一核心诉求上,确保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益得以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关于借贷合意成立的部分意见,但也认定原告对借款用于违法活动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然而,法院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应予返还的规定,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返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8,607.13元。我方当事人关于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通过诉讼,在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不利情况下,仍然为客户成功追回了全部本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