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成功追索逾期贷款本息及担保人连带责任
案件简介
本所文XX律师代理原告某村镇银行,起诉被告A公司(借款人)、B公司及自然人甲、乙、丙(连带责任保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向原告借款160万元,由其余四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放后,A公司自第二期起即未按约还款。原告遂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本息,并要求全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文XX律师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夯实债权基础:重点组织并固定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证等核心证据,清晰证明了借款法律关系成立、本金金额、利率标准(合同利率7.5%,逾期罚息利率11.25%)以及保证范围涵盖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锁定违约事实:调取并提交了系统的贷款回收信息、催收记录,证明了A公司自2025年4月起持续违约的事实,并精确核算了截至起诉时(2025年9月27日)的欠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金额。
应对庭审抗辩:庭审中,保证人之一的乙以其仅为B公司员工、款项实际由甲控制使用为由,抗辩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文XX律师当庭指出,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保证合同》上签章的行为即表明其自愿加入连带保证,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内部资金流转情况不能对抗债权人原告银行。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
明确费用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提交了《律师聘请合同》、付费凭证及发票,主张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
被告A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9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约7.1万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A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3,765元;
被告B公司及甲、乙、丙对A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判决有力地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以其内部关系抗辩对外担保责任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法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