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归属之争,李同红律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共有权诉求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徐XX、徐XX与被告徐XX系兄弟姐妹关系,均为徐**之子女。徐**原拥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的私房。2001年,该房屋被拆迁。徐**因年事已高,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女儿徐XX全权办理拆迁相关事宜。
拆迁过程中,徐XX作为徐XX的代理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楼**单元***号)。后徐XX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于2004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徐XX于2014年去世。此后,徐XX、徐XX多次提起诉讼,主张涉案房屋系徐XX遗产或应由兄弟姐妹共同共有。在经历多次诉讼后,二原告于2016年再次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
被告徐XX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与徐XX共同所有的***街***号房屋拆迁安置而来,拆迁时其本人亦属被安置人口,且购房使用了其与丈夫张XX的工龄,并补交了购房款。徐XX生前十余年间从未对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且去世后兄弟姐妹已对徐XX遗产进行了分割,涉案房屋不属遗产范围。
徐XX委托北京市XX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徐X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徐XX遗产还是徐XX个人财产。
李同红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梳理拆迁安置背景,论证徐XX系被安置人之一。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东四危改拆迁个案审订会议记录》、拆迁协议等证据,证明拆迁时涉案房屋地址上共有5名常住人口(徐XX、徐XX、张XX、张**、徐*),徐XX本人属于被安置人口,享有安置权益。
第二,证明购房款来源及工龄使用情况。 李同红律师提交了《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回购就地安置住房补充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中使用了徐XX与丈夫张XX的工龄,且由徐XX补交相应购房款。徐XX领取的补偿款(121650元)与涉案房屋购房款无关。
第三,强调徐XX生前未提异议。 李同红律师指出,涉案房屋于2004年即登记在徐XX名下,徐XX与徐XX共同生活十余年,对房屋登记情况完全知情,但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其认可房屋归徐XX所有。
第四,利用生效裁判文X认定。 李同红律师引用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认定:徐XX作为徐XX的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归于徐XX,但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存在恶意串通;同时,原审判决对徐XX将安置利益归于自己的行为不持异议,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该认定虽未直接支持徐XX,但确认了安置合同的合法性。
第五,指出遗产分割已完毕。 李同红律师提交了2014年5月25日四兄弟姐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徐XX的遗产(现金240880元)已由四人平分,徐XX因照顾父亲额外获得补偿,涉案房屋不在遗产范围内。二原告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再主张房屋共有,缺乏依据。
第六,梳理多次诉讼情况,论证原告重复起诉。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说明了此前多次诉讼的情况,包括确认合同无效、确认房屋为遗产、确认房屋为遗产等案件,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多次驳回或裁定驳回,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查明,拆迁时徐XX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属于被安置人之一。回迁过程中使用了徐XX与张XX的工龄,并由徐XX补交相应购房款。徐XX生前十余年间未对涉诉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故可认定涉诉房屋为徐XX所有。
关于二原告主张涉诉房屋应属徐XX遗产并由原、被告共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徐XX、徐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二原告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拆迁安置背景、证明购房款来源及工龄使用情况、引用生效裁判认定、强调遗产已分割完毕等多维度代理策略,成功论证涉案房屋为被告徐XX个人财产,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