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李同红律师 当前活跃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2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子女抚养权、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在离婚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之争,李同红律师代理女方成功守住抚养权及房屋权益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别X(男)与被告邢X(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别XX(2010年出生)。2011年,别X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别X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被告邢X同意离婚,但主张别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包括在XX网上以离异身份发布征婚信息,并与多名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邢X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由其抚养,别X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家园的一套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辆“北京XX”牌小型轿车以及别X名下的工资收入。

邢X委托北京市XX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邢X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一是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特别是涉案房屋的归属;三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李同红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争取子女抚养权。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协助抚养子女声明书》,证明邢X母亲愿意且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为邢X抚养孩子提供有力支持。同时,结合孩子年龄尚小(不满十周岁)、与母亲共同生活时间较长、需要母爱关怀等因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方与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母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母方”的规定,主张孩子由邢X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此外,李同红律师提交了别X在婚内征婚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别X存在不当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

第二,争取房屋所有权。 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同红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主张将涉案房屋判归邢X所有,以便邢X及孩子今后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同时,李同红律师积极争取房屋折价款的合理数额,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230万元,扣除尚欠银行贷款,为邢X争取到93万元折价款。

第三,处理车辆及工资收入分割。 李同红律师就双方婚后购买的“北京XX”牌小型轿车,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车辆归别X所有,别X支付邢X折价款3.5万元。关于别X名下工资收入,李同红律师主张其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收入共计29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因证据不足未能全额支持,但法院最终判决别X支付邢X账户余额的一半(7943.16元)。

第四,应对共同债务主张。 别X主张双方存在238880元共同债务,李同红律师逐一质证,对其中向邢X姐姐、妹妹借款共计18000元予以认可,对其他债务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可,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意见,仅认定18000元共同债务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第五,驳斥别X上诉。 一审判决后,别X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孩子由其抚养、房屋归其所有。二审中,李同红律师坚持原审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XX经一审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 准予别X与邢X离婚;

  2. 婚生子别XX由邢X抚养,别X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自2013年11月起执行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3. 涉案房屋归邢X所有,尚欠银行贷款由邢X负责偿还,邢X给付别X房屋折价款93万元;

  4. “北京XX”牌小型轿车归别X所有,别X给付邢X折价款3.5万元;

  5. 别X名下的工资收入15886.31元,双方各分得一半(别X支付邢X7943.16元);

  6. 共同债务18000元,由双方各负担9000元;

  7. 驳回别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别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庭审辩论,成功为女方争取到子女抚养权、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在离婚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2014-03-01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同红律师
李同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同红律师
5.0分热情执业:25年
李同红律师
11101200****1715 执业认证
  •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主任
  • 房产纠纷 涉外专长 婚姻家庭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层
李同红律师现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从事婚姻、遗产、房产法律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律师团队组建...
  • 138 0102 6893
  • 1380102689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