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李同红律师巧用“借名买房”证据链,成功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女,1956年出生,无业。被告米X,男,1955年出生,系原告王X之夫;被告李X,女,1964年出生,某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孟X,女,1957年出生;第三人王XX,男,1963年出生,系被告李X之夫。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XX孟**律师、北京市XX律师。
原告王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确认被告米X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李X的行为无效;2. 被告李X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王XX承担连带责任;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王X与被告米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2年登记结婚。被告米X与被告李X自1998年至今婚外同居。2003年,原告与米X共有的位于本市某区某大街87号、89号房屋拆迁,除安置商业回迁房外,还获得涉案住宅房屋一套。米X对原告隐瞒了涉案房屋,并借用第三人孟X的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就地安置合同,以258350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购房款由米X支付。2006年产权证下发后,米X让孟X将涉案房屋以买卖形式无偿过户至李X名下。原告认为,米X将夫妻共有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赠与李X,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违反了公序良俗,故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于2018年8月9日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红律师,被告米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孟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X与米X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来源于二人共有的被拆迁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应属夫妻共有。米X借用孟X名义购房,实际出资人为米X,房屋实际权利人应为米X,进而属于王X与米X的夫妻共同财产。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第三人孟X的户口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其本人陈述未实际出资、未参与拆迁安置手续、未享受任何拆迁待遇,一切均由米X办理。米X借用孟X名义购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赠与行为无效:米X在王X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存在婚外同居关系的李X,该行为侵犯了王X的财产权利,且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买卖”系虚假形式:孟X与李X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但李X未支付任何购房款,该买卖关系实为赠与的掩盖形式。
为证明上述主张,李同红律师提交了拆迁安置协议、就地安置合同、银行交易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其中,证人张X作为当时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三套安置房的购房人系根据米X要求确定,购房款均由米X交纳。
被告李X辩称:其与米X仅为生意伙伴,并非同居关系;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为孟X,其自孟X处购买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米X既非权利人亦非利害关系人;原告主张赠与关系无事实依据;且原告主张已超过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被告米X及第三人孟X对原告陈述事实均表示认可,承认涉案房屋系米X借用孟X名义购买,后按米X要求过户给李X,李X未支付任何款项。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X与米X系拆迁房屋合法受益人:涉案房屋来源于王X与米X共有的被拆迁房屋,二人均为拆迁安置的合法受益人。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米X、孟XX陈述涉案房屋系米X借用孟X名义购买,孟X未实际出资,孟X并非实际权利人。结合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借名买房关系依法成立。
涉案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因米X与王X系夫妻关系,且二人同为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受益人,涉案房屋应认定为王X与米X的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行为无效:孟X在米X授意下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李X,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李X未支付购房款,该行为实为米X对李X的赠与。米X在王X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王X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米X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李X的行为无效;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80元,由被告米X负担14840元,被告李X负担148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