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俞雯律师、某某律师;被告一为XX某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某某律师;被告二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X;被告三为XX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詹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某某律师。原告与三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一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工程为某某街道 2018 年排水达标区雨污分流工程,被告三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专业承包约定书,原告进场施工后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已付款金额产生争议,且原告无相应施工资质。
办案经过
- 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史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其余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 原告提交施工合同、承包约定书、结算材料等证据,主张工程款金额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工程造价金额。
- 被告一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询鉴定人员,鉴定人员当庭就计价依据、施工范围、费用计取等问题作出答复。
- 本院组织双方对签证单、付款记录、施工证据等进行质证,查明已付款项涉及三个工程且无法区分,原告主张按已付款总额 1/3 计算案涉已付工程款。
- 本院核实原告无施工资质、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各方法律关系等案件关键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XX某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工程款 XXX.03 元及利息(以 XXX.0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6816 元,由原告负担 1354 元,被告一负担 15462 元;鉴定费 25000 元,由原告负担 2012 元,被告一负担 22988 元。
判决理由
- 原告与被告一的分包合同因原告无相应资质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
- 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意见符合规定,被告一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采信鉴定造价 XXX.03 元;签证 12 无充分证据证明为原告施工,该部分费用不予计入。
- 已付款涉及三个工程无法区分,原告按 1/3 主张案涉已付款 784800 元具有合理性,核算后被告一欠付 XXX.03 元。
- 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且未结算,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符合规定。
- 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二为挂靠关系,即便挂靠也仅能择一主张,故被告二不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三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被告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