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与王X离婚纠纷案——亲子关系推定与过错方权益保护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郭X,男,1970年出生,北京某公交公司司机。被告王X,女,1978年出生,无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张**律师。
原告郭X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生育一女。2013年6月,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报告显示原告并非孩子生物学父亲。原告认为被告婚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隐瞒事实,伤害原告感情,请求法院判令:1.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返还抚养费51000元;4.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5.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X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系双方亲生子女;901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302号房屋及XXX系被告婚前财产;要求分割原告公积金及存款;原告与其他女性亦有不正当关系。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XX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张赛男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自行委托的《遗传检验报告》,证明其与孩子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法庭释X申请亲子鉴定的权利及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被告称无力预付鉴定费故不申请鉴定。法庭遂要求原告预付鉴定费用并启动鉴定程序。经多次提示与催促,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绝将孩子送往鉴定机构配合鉴定,致亲子鉴定无法完成。
李XX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人,在亲子鉴定无法推进的不利局面下,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代理工作:
财产性质抗辩:主张302号房屋、XXX系被告婚前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洗衣机系被告婚前财产,冰箱、彩电虽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购机款来源存疑。
公积金分割主张:积极申请法院调取原告名下公积金明细,经核算原告婚后缴纳公积金39460.56元,要求依法分割。
抚养费返还数额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51000元抚养费,主张原告主张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定合理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即使存在过错,该数额亦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酌定。
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另案提起涉及901号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尚在另案审理中。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亲子关系推定成立:原告提供了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作为必要证据,被告在法庭多次释X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推定原告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抚养费应予返还:因孩子非原告亲生,原告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应返还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为8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成立: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存在明显过错,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具体数额酌定为5万元。
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原告婚后缴纳的公积金39460.56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主张多分财产的主张予以采纳,确定原告支付被告15784元。
其他财产处理:901号房屋因涉另案诉讼,本案不予处理;冰箱、彩电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洗衣机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郭X与王X离婚;
二、孩子由王X自行抚养;
三、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X抚养费8000元;
四、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X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五、郭X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归郭X所有,郭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X15784元;
六、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双方各负担7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