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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子关系被推定不成立、当事人被认定为过错方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精细化诉讼策略,成功将原告主张的5.1万元抚养费降至8000元、10万元精神抚慰金降至5万元,并为当事人争取到近1.6万元公积金分割款。虽未能改变过错认定,但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在证据规则博弈与数额抗辩中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郭X与王X离婚纠纷案——亲子关系推定与过错方权益保护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XX


案情简介

原告郭X,男,1970年出生,北京某公交公司司机。被告王X,女,1978年出生,无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张**律师。

原告郭X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生育一女。2013年6月,原告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报告显示原告并非孩子生物学父亲。原告认为被告婚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隐瞒事实,伤害原告感情,请求法院判令:1.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返还抚养费51000元;4.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5.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X辩称,同意离婚,但孩子系双方亲生子女;901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302号房屋及XXX系被告婚前财产;要求分割原告公积金及存款;原告与其他女性亦有不正当关系。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XX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张赛男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自行委托的《遗传检验报告》,证明其与孩子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法庭释X申请亲子鉴定的权利及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被告称无力预付鉴定费故不申请鉴定。法庭遂要求原告预付鉴定费用并启动鉴定程序。经多次提示与催促,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绝将孩子送往鉴定机构配合鉴定,致亲子鉴定无法完成。

李XX律师作为被告王X的代理人,在亲子鉴定无法推进的不利局面下,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代理工作:

  1. 财产性质抗辩:主张302号房屋、XXX系被告婚前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洗衣机系被告婚前财产,冰箱、彩电虽系夫妻共同财产但购机款来源存疑。

  2. 公积金分割主张:积极申请法院调取原告名下公积金明细,经核算原告婚后缴纳公积金39460.56元,要求依法分割。

  3. 抚养费返还数额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51000元抚养费,主张原告主张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定合理数额。

  4. 精神损害赔偿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即使存在过错,该数额亦过高,请求法院依法酌定。

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另案提起涉及901号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尚在另案审理中。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亲子关系推定成立:原告提供了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作为必要证据,被告在法庭多次释X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推定原告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2. 抚养费应予返还:因孩子非原告亲生,原告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应返还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为8000元。

  3. 精神损害赔偿成立: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存在明显过错,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具体数额酌定为5万元。

  4. 公积金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原告婚后缴纳的公积金39460.56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主张多分财产的主张予以采纳,确定原告支付被告15784元。

  5. 其他财产处理:901号房屋因涉另案诉讼,本案不予处理;冰箱、彩电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洗衣机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郭X与王X离婚;

二、孩子由王X自行抚养;

三、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X抚养费8000元;

四、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X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五、郭X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归郭X所有,郭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X15784元;

六、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双方各负担75元。

  • 2014-10-01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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