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某,其监护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俞X(北京XX律师);被告为江苏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该公司员工某某。
某国际广场写字楼办公 1711 号房,总价款 XXX 元,被告应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交房,逾期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原告按约支付首付款及二期房款后,因被告经营问题,双方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达成协议:被告承诺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房,前期违约金 176998 元抵扣剩余 280000 元房款,原告当日支付抵扣后房款 103002 元,完成全部付款义务。涉案房屋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但被告始终未交房、未协助办证,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1. 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 XXX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计至实际交房日);3. 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未足额支付购房款,被告无交房义务,不应支付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 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已按双方协议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取得涉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交房条件;被告未举证证明收据背面印章虚假,且已收取抵扣后房款,双方以违约金抵扣房款的协议合法有效。
- 法院围绕合同效力、付款义务履行情况、违约责任认定等焦点进行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某广场写字楼 17 层办公 1711 号房屋;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权登记;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2795 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656 元,由原告负担 6020 元,被告负担 8636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