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诉张X等人返还原物纠纷案——生效判决确权后房屋被占的法律救济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女,1952年出生,退休教师。被告张X(女,1966年出生,无业)系原告丈夫与前妻所生之女,被告谷X(女,1987年出生,无业)系张X之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
原告王X诉称,其与丈夫张X(已故)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王X与张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2010年丈夫去世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中属于丈夫的份额由王X继承,房屋归王X所有。丈夫去世后,被告张X、谷X未经原告准许,强行入住涉案房屋至今。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始终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1.二被告返还涉案房屋;2.二被告支付2010年至2014年取暖费5017.6元、2011-2012年度卫生费258元;3.二被告支付2013年6月9日至2014年4月9日房屋租金35000元。
被告张X辩称,不同意搬离房屋,该房屋系其母亲留下的,其无其他住房,多年来一直居住于此;其父亲生病期间多由其照顾;同意支付居住期间合理费用的供暖费、卫生费,但不同意支付租金。
被告谷X辩称,其偶尔居住,其他意见同张X。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律师,被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谷X的委托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房屋所有权已依法确认:提交法院已生效的(2013)朝民初字第1215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已判归王X所有,该判决于2013年6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王X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被告占有无合法依据:二被告在王X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未经许可强行入住,占有使用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返还。
相关费用应予支付:原告已代为垫付被告居住期间的供暖费、卫生费,被告作为实际使用人应予返还。
租金损失应予赔偿:被告无权占有房屋期间,导致原告无法使用房屋,造成租金损失,应予赔偿。
被告张X提交了其居住期间的相关陈述,主张房屋系其母亲遗产、其无其他住房等,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合法权利。
诉讼中,经法庭释X,原告不申请对房屋租金价格进行鉴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权依法受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原告系合法所有权人: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王X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被告无权占有:二被告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将房屋腾空归还王X。对原告要求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垫付费用应予返还:原告已交纳被告居住期间的供暖费、卫生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此部分费用。
租金损失证据不足:原告未提供足以证实其租房损失的证据,故对租金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谷X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归还原告王X;
二、被告张X、谷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支付供暖费、卫生费共计5275.6元;
三、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王X的代理人,在家庭内部房产纠纷中,精准运用生效判决确认的物权归属,以《物权法》关于返还原物、无权占有的规定为法律依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房屋腾退判决及垫付费用的返还,在亲情与法理交织的复杂案件中,守住了委托人晚年居住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