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等人继承纠纷案——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与二审逆转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59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女,1947年出生)、王X(男,1972年出生)、王XX(男,1952年出生)、王XX(男,1962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54年出生)、王XX(女,1957年出生)、王XX(女,1965年出生)。上诉人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
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李XX于2020年去世,其与丈夫王XX育有八名子女。王XX于1986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系李XX于2013年通过房改购买取得产权。2013年2月8日,李XX下遗嘱,载明涉案房屋由王XX继承。遗嘱以打印加手写形式形成,由代书人胡XX、见证人谢XX签字确认,立遗嘱人李XX捺印。李XX遗嘱过程另有录像资料记录。一审中,其他继承人主张遗嘱无效,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一审法院认定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王X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王XX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李同红律师作为王XX的代理人,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代理工作:
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未列明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未就证据是否采纳进行分析判断,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要求;一审法院未对王XX提交的录像遗嘱证据进行审核,存在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泄露证人身份信息导致证人被威胁,程序违法。
主张遗嘱合法有效:王XX提交的录像证据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立遗嘱人表达清楚明确,该遗嘱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未对该份证据进行审核,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论证形式瑕疵可被补足: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虽存在形式瑕疵,但录像资料能够证明立遗嘱过程,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明确了订立遗嘱的时间,确认了李XX意识清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将房屋由王XX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二审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王XX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被上诉人马XX等人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主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XX对遗嘱形式瑕疵的态度:民XX虽延续了遗嘱的要式性,但并未将形式瑕疵直接归入遗嘱无效。对于形式存有瑕疵的遗嘱,应努力探求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全案证据能否对形式瑕疵进行有效弥补。
打印遗嘱效力的审查核心: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
形式瑕疵可被补足:存在形式瑕疵的打印遗嘱,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视为有效: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合法;对形式瑕疵确有充分证据予以补足且能够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证据足以补正:王XX提交的打印加手写代书遗嘱虽存在形式瑕疵,但结合录像资料显示的情形,能够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录像资料显示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明确了订立遗嘱的时间,确认了李XX意识清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将房屋交由王XX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两份证据能够证明李XX订立了遗嘱,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遗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马XX、王X、王XX、王XX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300元,均由马XX、王X、王XX、王XX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上诉人王XX的代理人,在遗嘱因形式瑕疵被一审认定无效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精准运用民XX关于遗嘱效力认定的立法精神,以录像遗嘱作为核心补强证据,成功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形式瑕疵可被补足”的裁判观点,最终实现二审改判,使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充分展现了在复杂继承纠纷中逆转败局的卓越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