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被告为某某、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XX、某某律师。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因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 B01 栋 2-4 号和 2-5 号房屋的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9 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主持调解,书记员负责记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沟通,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 解除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
- 原告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前将涉案租赁房屋以现状交还两被告;
- 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7300 元,由原告负担;
-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