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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同红律师作为二原告的代理人,在儿子猝逝、儿媳不配合分割遗产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有力主张房屋使用费、有效反驳被告抗辩,成功为年迈的当事人争取到一套房屋的全部继承份额及额外补偿,守住了白发人的晚年生活保障,展现了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王X、申X诉刘X、王XX法定继承纠纷案——老年父母继承权的保障与实现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X,男,1941年出生,退休教师;原告申X,女,1943年出生,无业。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其子王XX于2007年因交通事故去世。被告刘X(女,1966年出生,系王XX之妻)、王XX(女,1993年出生,系王XX与刘X之女)。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

原告王X、申X诉称,其子王XX生前未订立遗嘱,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园某号房屋和昌平区**园某号房屋两套房产,以及公司投资款、银行存款等财产。因与儿媳、孙女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分割两套房屋;2.依法分割王XX公司投资款50万元及相关银行存款;3.依法分割王XX投资到他人公司的资金及养老金;4.依法分割两套房屋自王XX去世后的租金收益;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辩称,同意依法分割房产,但认为应先从遗产中扣除王XX生前所欠债务、其支付的丧葬费、房屋维修费及因漏水给邻居的赔偿等费用,剩余部分再依法分割。被告王XX表示意见同其母。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申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律师,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1. 遗产范围界定:提交房产所有权证,证明两套房屋系王XX与刘X婚后购买,登记在王XX名下,其中一半份额应作为王XX的遗产依法继承。同时主张分割王XX公司的投资款50万元及相关银行存款。

  2. 房屋使用费主张:两套房屋自王XX去世后一直由被告刘X控制使用,二原告未实际居住,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

  3. 反驳被告抗辩:针对被告主张扣除债务及费用的抗辩,指出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相关费用支出,且债务承担应以继承遗产范围为限,不应在分割前先行扣除。

诉讼中,二原告表示关于公司投资款等事项将另行起诉,不在本案中处理。双方确认两套房屋现值:昌平区房屋为176.45万元,海淀区房屋为71.11万元。被告未就其主张的丧葬费、维修费、赔偿费等提供有效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遗产范围认定:两套房屋系王XX与刘X婚后购买,王XX去世后,其所占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即二原告、刘X、王XX四人继承。

  2. 继承份额酌定:考虑到刘X、王XX与王XX共同生活,王XX去世时尚未成年,在财产分配上对其二人适当予以多分。结合双方确认的房屋价值,确定昌平区房屋由刘X、王XX共有各占一半份额;海淀区房屋由二原告共有各占一半份额,二原告需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0万元。

  3. 房屋使用费支持:两套房屋一直由刘X控制使用,二原告未实际使用,故对二原告主张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酌定使用费5万元。

  4. 其他财产不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银行存款、公司投资款、养老金等,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XX去世时的财产状况,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债务及费用扣除,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由刘X、王XX共有,各占一半份额;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由王X、申X共有,各占一半份额;王X、申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刘X、王XX房屋折价款10万元;

三、刘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王X、申X房屋使用费5万元;

四、驳回王X、申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双方各负担35元。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二原告的代理人,在儿子猝逝、儿媳不配合分割遗产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有力主张房屋使用费、有效反驳被告抗辩,成功为年迈的当事人争取到一套房屋的全部继承份额及额外补偿,守住了白发人的晚年生活保障,展现了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专业价值。


  • 2012-06-01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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