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南京市江北新XX某钢管扣件租赁中心,经营者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X(北京XX律师)。被告一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二为某某;被告三为某某;被告四为某某;被告五为某某。原告与五被告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一支付租金及杂费,并要求被告二、三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四、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被告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三、四、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 原告提交《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出库单、入库单、律师函、限制消费令、工商内档、银行支付回单等证据,证明租赁事实、费用金额及被告一债务履行能力情况。
- 被告一抗辩租金费用与事实不符,部分租赁物非案涉项目使用,且股东不承担补充责任,但未提交反驳证据。
- 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出库单与入库单签字确认情况、项目地址及行政辖区变更事实,核查租金、卸车费、清理费及已付款金额,查明被告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被强制执行等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一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 698415 元。
- 被告四XX、被告五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 15271 元,由被告一、被告四、被告五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