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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最高检复函依据,结合法律规定与类案判例,与法官深度沟通,突破缓刑适用障碍,实现本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后仍获缓刑三年,打破缓刑期新罪必实刑的认知误区

案件详情

缓刑期再涉掩隐罪——数罪并罚,成功再获缓刑

案情:20237月,张X被兰州某公安分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案件进入检察院后张X委托本人及同事,经过阅卷并与张X进行沟通,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案件的难点在于张X曾因网络犯罪被判处缓刑,本案案发时其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在与检察院沟通张X量刑时,承办检察官始终不同意对张X再次适用缓刑。案件进入法院后,本人及同事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并向承办法官提供法律依据及裁判案例,最终张X本罪与前罪被并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本案的处理在于提示即使前罪被判处缓刑,出现新罪,新罪符合缓刑条件,依然有可能被适用缓刑。其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规定。


  • 2024-12-01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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