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省高院再审,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路XX等人因朱XX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朱XX受雇于某保洁公司负责清扫某区域马路,某保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向其名下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19年,朱XX清扫马路时不慎被张XX驾驶摩托车碰撞住院。2020年,朱XX以张XX、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为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其撤回对某保洁公司、某环卫管理处的起诉。一审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张XX向朱XX承担各项赔偿一百三十余万元。之后,由于张XX没有履行能力,朱XX又以某保洁公司、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朱XX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一审法院裁定。后朱XX向省高院申请裁定,省高院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经一审法院审理,判令某保洁公司承担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余元,朱XX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朱XX死亡,原告变更为其法定继承人路XX等人,经过中院审理,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朱XX15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不服委托本人,本人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后2024年6月省高院裁定再审,经省高院再审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某保洁公司向路XX等人赔偿三十余万元。本案从2019年开始诉讼,经过长达5年的诉讼,最终省高院一锤定音,其核心问题在于:第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起诉过,在诉讼中又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判决生效后,是否可以另行起诉原来的当事人。第二,在侵权案件中,原判决作出时受害人存活,判决生效后,部分当事人通过再审途径重新审理期间受害人死亡,其赔偿标准为何,如果事故与受害人死亡间隔时间过久,又是否可以想当然认为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事故导致,如何界定死亡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经过省高院再审,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