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遗漏重要遗产,李同红律师以“遗产范围未查明”为由提起上诉,成功逆转实现程序正义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女,1971年出生,社会退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1977年出生,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64年出生,无业。上诉人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北京XX孟**律师。
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郑X于2015年去世,其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即孙X、孙XX、孙XX。一审中,各方当事人除确认涉及遗嘱继承的财产外,还确认被继承人遗留有银行存款,另在河北省衡水市景县XX遗留宅基地及房屋。各方当事人均对上述财产主张权利,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审法院仅对涉及遗嘱继承的部分遗产进行处理,未查明被继承人全部遗产范围即作出判决。孙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孙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同红律师作为孙X的代理人,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上诉理由并发表代理意见:
遗产范围未全面查明:一审中,各方当事人已明确被继承人除遗嘱涉及的财产外,尚有银行存款、河北省宅基地及房屋等遗产,且各方均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审法院未对上述遗产进行查明和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承诉讼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然后依法处理。一审法院仅处理部分遗产,遗漏其他当事人主张的遗产,违反法定程序。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基于一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在全部遗产范围内行使继承权利。
二审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强调:当事人对银行存款是否为遗产虽存在争议,但该争议本身即需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一审法院不应以此为由不予处理;宅基地及房屋亦属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全面审查。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遗产范围应全面查明: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遗产提起的继承诉讼,首先应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然后按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审理中,当事人除确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包括涉及遗嘱继承的财产外,还确认被继承人存有存款,另在河北省某村亦遗留宅基地及房屋,且当事人对上述财产主张权利,要求在本案中处理。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未查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仅对涉及遗嘱继承部分的遗产进行处理,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法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对当事人主张继承的被继承人其他遗产事实未予查明,在此基础上所作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综上,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上诉人孙X的代理人,精准抓住一审判决“遗产范围未全面查明”这一核心程序缺陷,成功推动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了在重审程序中全面主张全部遗产权利的机会,展现了在继承纠纷中通过程序性抗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