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南京XX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上海市某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某。
第三人某某曾以原告名义承接被告分包的无锡市惠山区某项目新建 B 区精装修劳务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经法院委托鉴定,被告尚XX第三人工程款。2023 年 7 月 11 日,第三人将案涉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被告,被告签收后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 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 本案涉及前案(2022)苏 0206 民初 205 号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与第三人存在真实施工合同关系,前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前案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产生鉴定费 16044 元;本案审理中基本采纳该鉴定结论,核算案涉工程总价款。
- 被告辩称应抵扣赶工费用、分摊各类扣款,法院结合证据与鉴定意见逐一认定各项费用与价款。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某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75876.19 元及利息(以 475876.1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16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5000 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 15593 元,由原告负担 5212 元,被告负担 10381 元并支付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