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蒋X诉王X、宋X民间借贷纠纷案——家庭借款的诉讼时效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宋X,男,1949年出生;原告蒋X,女,1952年出生。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X,女,1987年出生;被告宋X,男,1977年出生。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张X实习律师。
原告宋X、蒋X诉称,2014年12月,二被告登记结婚。2016年3月5日,为购买新车,二被告共同向二原告借款19万元,并签署《关于借款购车分期还款协议事宜》,约定每月还款不低于1万元。当日,原告宋X向被告宋X账户转账19万元,被告宋X随即刷卡支付购车款。二被告离婚后,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各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
被告王X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虽曾出具借条,但未收到原告出借款项;即使被告宋X收到款项用于购车,其也不知情;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借款已于2017年11月前还清;即使未还清,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宋X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蒋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律师、张X,被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宋X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借款事实成立:提交2016年3月5日四名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借款购车分期还款协议事宜》,证明二被告共同向二原告借款19万元购车的事实。协议上有被告王X本人签字,其在“拟稿人”处签名,表明其主动参与借款事宜。
款项已实际交付:提交原告XX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16年3月6日向被告宋X账户转账19万元;提交被告宋X购车刷卡记录,证明当日其刷卡支付购车款28万余元。资金流向清晰,借款交付事实确凿。
诉讼时效中断成立:原告主张,2019年前四名当事人共同居住,二原告经常口头催要借款;2019年后被告王X与宋X分居,二原告无法联系王X,但持续向宋X催要。被告宋X当庭认可二原告一直向其口头主张还款。
反驳被告抗辩:针对被告王X“已还款”的主张,指出其未提供任何还款证据;针对“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指出因共同居住期间口头催要、离婚后持续向宋X催要,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时效。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四名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借款购车分期还款协议事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借款已实际交付:原告宋X向被告宋X转账19万元,被告宋X当日刷卡支付购车款,出借行为已完成。被告王X主张未收到款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二原告虽未提供书面催收证据,但考虑到原被告曾为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二原告采用口头方式主张权利符合实际情况;被告宋X认可二原告一直向其主张还款。因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告向被告宋X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中断效力及于被告王X。故被告王X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家庭车辆,系夫妻共同债务。现二被告已离婚,由二人各承担一半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X、蒋X借款本金95000元;
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X、蒋X借款本金95000元。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2050元。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二原告的代理人,面对被告“未收到借款”“已还清”“诉讼时效已过”等多项抗辩,通过提交共同签署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购车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同时精准运用“共同居住期间口头催要”的生活常理,成功击破时效抗辩,为七旬老人全额追回19万元借款本金,有力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