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劳动者)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生效裁决书确认债权后,原告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收到驳回追加申请的执行裁定书后,原告依法提起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本案被告一为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被告三为该公司股东。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魏XX律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告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魏XX律师团队迅速调整策略,将突破口锁定在公司的两位股东身上。
经调查发现,被告公司已于202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实际经营,但其两名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均未届满(认缴出资时间分别为400万元和100万元,实缴仅25万元)。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享有期限利益,但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魏XX律师精准把握这一法律要点,首先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并未气馁,迅速提起本案“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庭审中,代理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并援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及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成功将案件焦点从“执行难”转移至“股东责任”的认定上。
案件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被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况下,原告作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终,法院判决:追加被告公司两名股东为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各自未实缴的出资范围内(分别为××万元、75万元),对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被告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