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南京市江宁区某百货商店,经营者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X律师、某某(实习人员)。被告一为宁波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被告二为济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被告三为某高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四为某新能源汽车(广东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因票据纠纷,以四被告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四被告支付汇票金额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案涉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某新能源汽车(广东XX公司,票面金额各 50 万元,合计 100 万元,汇票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票据经连续背书转让后,由被告一背书转让给原告,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原告自认与被告一之间无真实基础合同关系,系以转账 100 万元对价取得案涉票据。
办案经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被告三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被告二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XX银行回单、立案信息等证据,被告三、被告四当庭提出抗辩,被告一、被告二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一返还两张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告一于原告返还票据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贴现款各 50 万元,合计 100 万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原告与被告一各负担 69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