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俞雯律师;被告一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被告二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第三人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俞雯律师。第三人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承包案涉屋顶及外墙防水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被告一尚欠工程款未付。后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一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签订、验收、结算、付款、债权转让及被告一公司性质等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与在案证据,对被告一提出的质保金未到期、应扣除审计费与监理费的抗辩意见,以及被告二提出的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601761.14 元及利息(以 601761.1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5 月 1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被告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9490 元,由两被告负担 8417 元,原告负担 1073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