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与祁X合伙协议纠纷案——再审程序的启动与新证据的认定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XX
案情简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X,男,1940年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祁X,男,1962年出生,农民。申请再审人彭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北京市XX**律师。
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彭X与祁X因合伙事务产生争议,祁X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据相关证据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对合伙期间的拆迁补偿款等进行了分配,彭X仅获得50%的拆迁补偿款,同时认定祁X出资234200元投资款。彭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0)一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彭X仍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XX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法院依据无效的《拆迁评估报告》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对其仅获得50%拆迁补偿款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认定祁X出资234200元投资款是错误的;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无效。再审申请期间,彭X提交了村委会《证明材料》、评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诉争土地新的《拆迁评估报告》、其与村委会的《补充协议》等新证据,主张足以推翻原判决。
办案经过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后,彭X不服,委托李同红律师向北京市高XX申请再审。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再审申请理由并发表代理意见:
原审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审法院依据的《拆迁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问题,评估程序违法、内容不实,该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彭X仅获得50%拆迁补偿款的认定与事实不符,遗漏了其应得的其他补偿利益。
协议书效力应重新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再审申请期间,彭X向北京市高XX提交了以下新证据: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诉争土地权属及拆迁补偿的真实情况;
北京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原评估报告存在的程序问题;
诉争土地新的《拆迁评估报告》,对原评估结论提出实质性异议;
彭X与村委会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其实际享有的拆迁补偿权益远超原审认定。
李同红律师指出,上述新证据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现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
案件结果
北京市高XX经审查认为,彭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申请再审人彭X的代理人,在二审败诉后,精准识别再审事由,通过调取并提交评估公司《情况说明》、村委会《证明材料》、新《拆迁评估报告》及《补充协议》等关键新证据,成功证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推动北京市高XX裁定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为当事人争取了重新审理、扭转败局的程序机会,充分展现了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专业诉讼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