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与孟XX、孟XX分家析产纠纷案——家庭分家协议的整体效力认定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XX,男,1950年出生;孟XX,男,1976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XX,女,1968年出生。被上诉人孟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实习律师。
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孟XX与孟XX、孟XX系兄妹及叔侄关系。被继承人孟XX、孙XX夫妇生前育有养子女孟XX、孟XX。孟XX于2006年去世,孟XX系孟XX之子。2011年,涉案宅基地拆迁,经此前析产诉讼及家庭协议,孟XX与母亲孙XX共同获得东院房屋拆迁权益,并取得两套安置房:11号楼1单元902室(一居室)和2单元902室(两居室,即涉案房屋)。2017年3月4日,孙XX、孟XX、孟XX、孟XX共同签订家庭《协议》,就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等事项作出整体安排,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孟XX所有,孟XX给付孟XX、孟XX20万元,母亲由孟XX赡养。协议签订后,孟XX支付了20万元,并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直至2020年去世。
孟XX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相关权益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孟XX诉讼请求。孟XX、孟X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孟XX胜诉。孟XX、孟XX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2017年《协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分家析产性质而系赠与合同,且孙XX无赠与意思表示;孟XX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应撤销赠与;协议中补写条款无效。
李同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孟XX的代理人,在二审中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发表代理意见:
《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协议内容涵盖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多个事项,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符合分家协议性质,而非单一赠与行为。
《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由孙XX、孟XX、孟XX、孟XX四人共同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孟XX已支付20万元补偿款,并履行赡养义务,各方均认可协议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孙XX生前亦未提出异议。
赡养义务已实际履行:孟XX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数年,并独自办理丧葬事宜,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孟XX、孟XX多年未看望老人,其主张孟XX未尽赡养义务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明老人坠楼与孟XX有关。
协议补写条款不改变性质:即使《协议》第七条后两行系补写,亦不影响协议整体作为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且补写内容已实际履行,孟XX、孟XX亦未提出异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房屋权利人认定:依据此前析产情况及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权利人应为孙XX、孟XX二人。
2017年《协议》系分家协议性质:协议不仅约定房屋产权归属,还约定了20万元房款支付、配合过户、母亲赡养、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一系列问题,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符合分家协议性质。即使存在补写条款,亦不改变协议法律性质。
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认可相关约定已实际履行,孙XX生前未提出异议,应认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赡养义务已履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孟XX未尽赡养义务或对老人实施不当行为,无法据此认定孟XX未履行分家协议所约定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孟XX、孟XX共同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孟XX的代理人,精准把握家庭分家协议的整体性特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2017年《协议》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而非单一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在对方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的不利局面下,以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推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当事人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充分展现了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的专业诉讼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