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张X与赵X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遗产范围的界定与债务清偿规则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马X,男,1927年出生;原告张X,女,1937年出生。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为被继承人之父母。被告赵X(女,1970年出生,系被继承人之妻)、被告马XX(男,1979年出生,系被继承人与前妻之子)、被告马XX(女,1996年出生,系被继承人与赵X之女)。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杨**律师助理。
被继承人马XX于2009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马X、张X,配偶赵X,子女马XX、马XX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马XX生前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XX某号房屋一套(系与赵X夫妻共同财产)、华西证券账户内股票及资金余额,以及平安人寿保险保单权益等财产。原告马X、张X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
被告赵X辩称:同意依法分割,但提出多项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1. 其为马XX人寿保险的指定受益人,10万元身故保险金不应归入遗产;2. 其为马XX治疗、丧葬及偿还债务借款15万元,应从遗产中扣除;3. 女儿马XX系未成年人,分割时应予照顾;4. 房产分割时应考虑其与女儿居住现状。
被告马XX辩称,要求依法继承应得份额。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律师,被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马XX、马XX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遗产范围界定:主张房产中一半份额、证券账户中一半份额、医疗险保险金12930元属遗产范围;主险10万元因指定受益人赵X,不属遗产;赵X主张的15万元借款无有效证据证明用于马XX医疗、丧葬,且原告方亦支付了相关费用,不应扣除。
房产分割方式:主张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各继承人应得房产价值份额。如法院考虑赵X、马XX居住需要,应以金钱折抵方式实现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赡养义务与照顾因素:主张父母年迈,亦应作为分割时考虑因素;被告主张的“照顾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多分遗产的法定理由,应依法均等分割。
反驳债务主张:赵X提交的借条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存疑;医疗费无票据证明,不应采信;丧葬费、墓地费部分认可,但应由各继承人共同承担。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法院委托北京市***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价值228.55万元。原告预付鉴定费18284元。法院依职权调取了马XX证券账户信息(总资产64125.34元)及平安人寿保险复函(主险身故金10万元指定受益人赵X,医疗险赔付12930元属遗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遗产范围认定:
涉案房屋系马XX与赵X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114.275万元)属马XX遗产;
证券账户总资产64125.34元,其中一半(32062.67元)属马XX遗产;
主险**人生身故保险金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赵X,不属遗产;附加医疗险赔付12930元属马XX遗产。
债务及费用扣除:
医疗费:各方均未提供有效票据,本案不予处理,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丧葬费及墓地费:赵X提交票据证明9745元丧葬费、69180元墓地费,合计78925元,应从遗产中扣除;
马XX生前提款债务:赵X代偿3500元,予以扣除。
可供分割遗产总额:遗产总值XXX.67元,扣除费用82425元后,可供分割价值XXX.67元,由五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每人应得221063.53元。
房产分割方式:考虑赵X、马XX居住于涉案房屋且无其他住房,马XX系未成年人,房产归赵X、马XX共同所有,由赵X以金钱支付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涉案房屋归赵X、马XX共同所有;
二、马XX名下证券账户全部资产归赵X、马XX共同所有;
三、平安人寿保险主险身故金10万元归赵X所有,医疗险赔付12930元归赵X、马XX共同所有;
四、赵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马X、张XX221064元;
五、赵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马XX221064元,并返还马XX垫付的墓地费2万元,共计241064元;
六、驳回马X、张X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18284元、案件受理费15882元,由各方按比例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马X、张X(八旬老夫妇)的代理人,在对方主张数十万元债务抵扣、照顾未成年子女等多重抗辩下,精准界定遗产范围,成功击破对方无据债务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房产、股票等遗产的应得份额,以金钱折抵方式实现继承权,有力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