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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交现场视频资料及三位见证人出庭作证,成功锁定《财产赠与协议》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精准运用“后协议取代前协议”规则,论证被继承人已通过生前赠与处分全部财产,去世时无遗产可供继承。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守住全部财产权益,展现了通过完整证据链实现全面胜诉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罗XX诉罗XX、钟XX法定继承纠纷案——生前赠与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冲突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罗XX,女,1959年出生,无业。被告罗XX,女,1961年出生,无业;被告钟XX,男,1949年出生,系被继承人之继子。被告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张**律师、李XX律师。

被继承人罗XX于2014年1月30日去世,其与妻子曾XX(2008年去世)共育有二女,即原告罗XX与被告罗XX。被继承人另有继子钟XX。2009年3月25日,罗XX与罗XX、罗XX在街道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罗XX名下位于丰台区右安XX外东XX某号房屋份额及其名下所有财产,去世后由罗XX、罗XX各继承50%,二人负责照料罗XX生活起居及医疗费用,并约定罗XX不得随意处分财产。

2013年3月,被继承人罗XX、钟XX、罗XX、罗XX共同签订《房产分配说明》,就夫妻共有房屋售房款208万元进行分割,曾XX的104万元由四人均分,罗XX分得26万元,加上其自身份额104万元,共计130万元归罗XX个人所有。

2013年6月19日,罗XX与罗XX签订《财产赠与协议》,约定将售房余款125万元及其他存款5万元赠与罗XX,由罗XX负责照料、赡养罗XX直至去世。该协议有三位见证人及现场视频资料佐证。

原告罗XX诉称,依据《遗赠抚养协议》,其应继承罗XX遗产的一半即65万元,该遗产现由罗XX实际占有,故请求判令罗XX返还65万元。

被告罗XX辩称,罗XX生前已通过《财产赠与协议》将全部财产赠与本人,去世时已无遗产;《遗赠抚养协议》因扶养人系法定继承人而无效,且已被后协议取代。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张**律师,被告钟XX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XX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1. 《财产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提交现场视频资料,完整记录罗XX签署协议过程,清晰表达赠与意愿;申请三位见证人戴X、李X、高X出庭作证,证明罗XX签订协议时意识清醒,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2. 《遗赠抚养协议》已被取代:即使《遗赠抚养协议》形式上存在瑕疵,其内容已被之后签订的《财产赠与协议》所取代。罗XX生前已通过赠与方式处分全部个人财产,去世时已无遗产可供继承。

  3. 《遗赠抚养协议》性质辨析:该协议扶养人系法定继承人,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主体要件,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遗嘱或家庭协议。但无论其效力如何,均不影响罗XX生前再次处分财产的权利。

  4. 反驳原告主张:原告及钟XX虽主张罗XX签订《财产赠与协议》时无辨别能力,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在视频资料及见证人证言已证明协议真实性的情况下,其主张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财产赠与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现场视频资料及三位见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财产赠与协议》系罗XX真实意思表示,其个人意志应当得到子女尊重,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及钟XX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2. 《遗赠抚养协议》已被后协议取代:不论《遗赠抚养协议》形式是否合法或其实质目的为何,其内容已经被之后签订的《财产赠与协议》所取代。罗XX通过《财产赠与协议》,已在其去世前将其个人财产全部赠与罗XX。

  3. 罗XX去世时已无遗产:因罗XX生前已将个人财产全部处分,去世后未遗留任何财产,故原告罗XX要求继承罗XX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本案中,李XX律师作为被告罗XX的代理人,通过提交现场视频资料及三位见证人出庭作证,成功证明《财产赠与协议》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精准运用“后协议取代前协议”规则,论证被继承人已通过生前赠与处分全部财产,去世时无遗产可供继承。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守住了全部财产权益,充分展现了在继承纠纷中通过证据链构建及协议效力辨析实现全面胜诉的专业能力。

  • 2014-06-01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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