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俞雯律师、冒XX律师;被告一为XX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杨XX律师;被告二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XX;被告三为XX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詹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律师、杨XX律师。
原告与三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一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要求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工程为某某街道 2018 年排水达标区雨污分流工程,被告三系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二,被告一挂靠被告二承接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金额、已付款数额产生争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 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 原告提交施工合同、承包约定书、竣工验收材料、结算资料等证据,主张工程款含税总价 XXX.82 元,被告一仅支付 784800 元,尚欠 242997.82 元。
- 被告一抗辩工程款已付清、原告主张税费及管理费无依据;被告三抗辩已足额支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被告二未答辩。
- 审理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派员出庭接受质询,就造价构成、税费计取、管理费计取等问题作出说明。
-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鉴定意见及庭审陈述,查明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已付款、各方关系等核心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XX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工程款 166668.58 元及利息(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9865 元,由原告负担 3099 元,被告一负担 6766 元;鉴定费 15121 元,由原告负担 4750 元,被告一负担 10371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