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百仁电子信息服务中心(经营者:XX),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XX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高XX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XX律师。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第四 (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员工)、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智能汽车 (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本案为票据纠纷,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及承兑人为XX智能汽车 (XX) 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292872.13 元,经连续背书转让至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信息服务中心。原告因借款关系合法取得票据,于票据到期日前多次提示付款,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被拒付,原告当日发起拒付追索并提起诉讼,要求全部背书人及出票人、承兑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XX高XX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原告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丧失追索权,且应由出票人单独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 一审阶段:原告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为合法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效力延续至提示付款期,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判决全部被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
- 二审阶段: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XX高XX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告丧失追索权、利息起算点错误、责任应由出票人单独承担;二审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5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各方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围绕上诉请求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149 元由上诉人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XX高XX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