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俞雯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671
    服务人数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把握电子商票期前提示付款效力与追索权行使期限核心争议,扎实举证、严谨论证,有效推翻上诉人关于丧失追索权、利息起算错误等抗辩,助力持票人胜诉,实现票据本息全额连带清偿,充分展现票据纠纷专业代理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百仁电子信息服务中心(经营者:XX),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北京市兰台 (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高XX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师、XX律师。
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第四 (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员工)、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智能汽车 (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本案为票据纠纷,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及承兑人为XX智能汽车 (XX) 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292872.13 元,经连续背书转让至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某信息服务中心。原告因借款关系合法取得票据,于票据到期日前多次提示付款,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被拒付,原告当日发起拒付追索并提起诉讼,要求全部背书人及出票人、承兑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XX高XX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原告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丧失追索权,且应由出票人单独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1. 一审阶段:原告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为合法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效力延续至提示付款期,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判决全部被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利息。
  2. 二审阶段: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XX高XX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告丧失追索权、利息起算点错误、责任应由出票人单独承担;二审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5 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各方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围绕上诉请求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6149 元由上诉人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XX高XX限公司负担。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俞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俞雯律师
5.0分服务:671人执业:5年
俞雯律师
13201202****1113 执业认证
  •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A座7-11楼
俞雯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拥有保险经纪人、交易并购师证书,硕士毕业后即供职于国内某知名诉讼律师事...
  • 153 6512 8136
  • 1784983627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