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反悔拒过户,主张已达成解约合意】李XX师力证无解除协议,助当事人成功拿下房产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陆X,男,1981年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吴X,男,1982年出生;被告(反诉原告)陈X,女,1951年出生,系吴X之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律师。
2013年7月19日,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二人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XX某号房屋,建筑面积63.93平方米,成交价227万元。合同约定买方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万元,三日内支付第二笔定金5万元,十八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140万元,剩余81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买房人由李X变更为陆X,并于2013年7月30日办理网签。陆X按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46万元,银行贷款81万元亦获批准。2013年9月24日,双方约定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因故发生争执,过户未能完成。此后吴X、陈X拒绝配合办理过户,陆X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交付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吴X、陈X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网签合同。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X、陈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XX师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提交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陆X已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46万元;提交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81万元贷款已获银行批准,仅待过户后发放。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
卖方主张解除合同无依据:被告主张2013年9月24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但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达成一致。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
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陆X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81万元,房屋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被告吴X、陈X辩称,过户当日陆X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合法有效:李XX与吴X、陈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陆X与吴X、陈X签订的网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协商一致,合同主体变更为陆X,予以确认。
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陆X已支付定金及首付款146万元,银行贷款已获批准,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
解除合意证据不足:被告主张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过解除协议或达成解除合意,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陆X当庭同意现金支付剩余购房款81万元,房屋不存在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成合同履行的原则,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吴X、陈XX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陆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陆X名下,过户费用由陆X负担;于过户当天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二、陆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购房款81万元支付给吴X、陈X;
三、驳回陆X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吴X、陈X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本案中,李XX师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在卖方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为由反诉解除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定金收据、首付款凭证、贷款审批通知书等完整证据链,证明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精准运用“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的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展现了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通过证据链构建实现胜诉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