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接受遗赠,遗嘱效力遭质疑】李同红律师力证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助当事人成功继承房屋及存款权益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女,1964年出生,某电台职工。被告王XX(男,1952年出生)、王XX(女,1954年出生)、王XX(女,1956年出生),三人系被继承人与前妻之子女;被告刘XX(女,1935年出生),系被继承人之再婚配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北京XX孟**律师。
被继承人王XX于2018年6月13日去世,其与刘XX于1984年再婚,刘XX系刘XX与前夫之女,王XX、王XX、王XX系王XX与前妻之子女。王XX与刘XX婚后共有两套房屋:位于海淀区某号房屋(94.94平方米)和西城区某号房屋(54.7平方米),均登记在刘XX名下。
王XX于2015年6月6日自书遗嘱,主要内容为:海淀房屋待刘XX过世后产权归刘XX所有;西城房屋归王XX、王XX、王XX三兄妹共有,刘XX酌情适当补贴钱款;存款分配为刘XX26万元,王XX、王XX、王XX、刘XX各25万元。2018年1月1日,王XX另立《钱款遗嘱》,再次确认存款分配方案。
王XX去世后,刘XX于2018年7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王XX、王XX、王XX主张:刘XX与王XX未形成抚养关系,其接受遗赠已超过两个月法定期限;遗嘱中海淀房屋附有“待刘XX过世后”的条件,条件未成就;西城房屋应归三兄妹继承,刘XX应给付补偿款。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红律师、孟**律师,被告王XX、王XX、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提交王XX2015年6月6日自书遗嘱原件及2018年1月1日《钱款遗嘱》,证明遗嘱系王XX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应属合法有效。
接受遗赠未超法定期限:王XX于2018年6月13日去世,刘XX于2018年7月12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符合《继承法》关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规定。
海淀房屋分割条件已成就:遗嘱中“待刘XX过世后”系对房屋使用权而非继承权的限制。现刘XX同意在其在世时对房屋份额予以分割,继承条件已成就,应支持刘XX继承海淀房屋相应份额。
西城房屋遗嘱解释:结合遗嘱上下文及房屋面积,刘XX可继承的海淀房屋面积(94.94平方米)明显大于王XX等人可继承的西城房屋面积(54.7平方米),“适当补贴一些钱款”应理解为刘XX向三兄妹支付补偿,补偿金额由法院酌定。
存款按遗嘱分配:王XX名下存款126万元,应按遗嘱分配,刘XX得26万元,刘XX及各被告各得25万元。
被告刘XX主张两套房屋中其应占60%份额,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李同红律师主张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分割。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王XX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应属合法有效。刘XX虽与王XX未形成抚养关系,但其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海淀房屋分割:该房屋系王XX与刘XX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遗嘱中“待刘XX过世后产权归刘XX”系将王XX份额遗赠给刘XX。刘XX同意在其在世时予以分割,本院不持异议。刘XX主张其占60%份额证据不足,认定各占50%。刘XX继承王XX40%份额(即房屋总份额的50%×80%?实际判决为刘XX60%、刘XX40%系双方协商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西城房屋分割:该房屋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遗嘱中王XX份额由王XX、王XX、王XX均等继承。结合遗嘱上下文及房屋面积差异,“适当补贴一些钱款”应指刘XX向三兄妹支付补偿,补偿金额酌定为15万元。为一次性解决纠纷,西城房屋归刘XX所有,刘XX按评估价值XXX元向三兄妹支付50%份额折价款。
存款分配:按遗嘱执行,刘XX得26万元,刘XX及三被告各得25万元。已由三被告支取的存款及利息相应处理。
抚恤金与丧葬费:抚恤金151052元、丧葬费5000元虽非遗产,可比照遗产分割,考虑刘XX与王XX长期共同生活、尽较多扶养义务,酌定刘XX分得40%,三被告各分得20%。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海淀房屋由刘XX与刘XX按份共有,刘XX占60%份额,刘XX占40%份额;
二、西城房屋归刘XX所有,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王XX、王XX、王XX房屋折价款每人各984810元;
三、王XX在中国XX银行账户内存款302252.2元归三被告继承,25万元归刘XX继承,其余归刘XX继承;
四、王XX在中国XX银行账户内全部存款归刘XX继承;
五、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王XX、王XX、王XX房屋补偿款15万元;
六、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88元、鉴定费17272元,由各方按比例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刘XX的代理人,在对方以“超过接受遗赠期限”“附条件遗嘱未成就”等理由提出抗辩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有效遗嘱并精准运用遗赠接受期限规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海淀房屋40%份额、西城房屋折价款及存款25万元等遗产权益。在复杂的再婚家庭继承纠纷中,法院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王XX的真实意愿,实现了遗赠的有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