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X,男,35岁,某区块链技术公司技术人员。2024年2月至11月期间,陈X受公司指派,负责维护“某链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后台系统。该平台后被认定为传销组织,陈X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陈X辩称其仅负责技术维护,不参与平台运营决策。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XX接受委托后,针对网络传销/虚拟币传销案件的特点,制定了多维度辩护策略。
第一,关于电子数据合法性的质证。 赵XX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的提取必须制作笔录,记录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本案中,公安机关提取后台数据时未制作提取笔录,未记录完整性校验值,无法证明数据未被篡改,依法应予排除。
第二,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赵XX律师指出,陈X系受公司指派的技术人员,仅从事劳务性工作,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传销活动的决策、运营、推广,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关于主观故意的辩护。 赵XX律师指出,陈X在维护平台时,并不明知平台从事传销活动,其主观上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陈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XX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X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且电子数据提取程序违法,依法宣告陈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络传销/虚拟币传销案件辩护的成功案例。专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XX指出,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第一,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审查提取程序是否合规;第二,区分技术维护人员与组织者、领导者,争取无罪或从犯地位;第三,证明行为人缺乏犯罪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