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诉刘X婚约财产纠纷案——恋爱期间大额出资性质的认定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男,1969年出生,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X,女,1975年出生,某财务公司职员。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律师、邹**律师。
原告李X诉称,其与被告刘X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积极筹备结婚事宜,被告以婚后孩子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2009年8月,双方将原告名下望京房屋出售,用所得房款支付首付,按揭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某号房屋。因被告提出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故以被告名义购买,贷款由原告偿还。2009年11月,原告为被告购买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一枚。2011年6月新房交付后,被告开始疏远原告,2012年明确表态不会与原告结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婚戒(价值10万元),并确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刘X辩称,双方未订立婚约,原告未曾拜见过被告父母,未求婚、未商议结婚。诉争房屋系被告自行购买,原告为追求被告主动支付部分款项属赠与行为,并非以结婚为条件。原告未参与贷款偿还,亦未收到婚戒。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律师、邹**律师,被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
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主张双方已确立恋爱关系并积极筹备结婚,原告拜见过被告父母,被告亦以婚后子女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
购房出资系婚约彩礼: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首付款中155万元系原告以公司支票方式支付,贷款亦由原告通过证人账户偿还。该大额出资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而非单纯赠与。
婚戒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主张原告为被告购买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属于婚约财产,在双方未能结婚时应予返还。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证人李XX、唐XX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偿还贷款及双方存在婚约的事实。
被告刘X辩称,双方未订立婚约,首付款中155万元系原告主动赠与,贷款由其自行偿还,未收到婚戒。原告主张的转账系其他经济往来,与购房无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婚约关系证据不足: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垫付购房首付款及向被告转账系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故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关系。
房屋所有权主张缺乏依据: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婚戒主张证据不足:原告未能就其为被告购买婚戒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本案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李X的代理人,在对方否认婚约关系、否认彩礼性质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为当事人构建了完整的诉讼主张。虽因证据不足未能实现全部诉请,但充分展现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证据组织与法律关系辨析的专业能力,为同类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的诉讼策略提供了专业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