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夏津县某服装经营店,经营者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X(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被告二为XXX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某某律师;被告三为某地产集团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原告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事宜,将三被告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 100 万元及利息。案涉汇票由被告三出具,票面金额 1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14 日,经连续背书转让后由原告持有,原告提示付款遭拒,且在追索期内发起追索亦被拒绝。
办案经过
- 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被告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被告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原告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材料、立案截图、民事裁定书、借款协议、银行回单、清账确认书等证据;被告二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原告与前手无真实交易关系、系票据买卖贴现,且原告期前提示付款存在过错、丧失追索权,被告一、被告三未答辩。
- 法院查明案涉汇票背书流转过程、原告提示付款与追索时间、此前案件按撤诉处理等事实,认定原告与前手存在真实借款债权债务关系。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 100 万元及利息(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1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及公告费 460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