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某某律师。被告(上诉人):某某、某某、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某某实习律师;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南京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负责人某某。第三人:西XXXX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为第三人提供外卖骑手招聘推送服务,相关服务通过被告方对接至第三人,被告方收取第三人费用后未足额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方欠付服务费共计 356394.6 元及相应利息,诉至法院;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某某承担部分款项,其余被告不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 一审阶段:原告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服务费及利息,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第三人盖章的结算名单、证明等证据;被告某某未到庭应诉,其余被告抗辩己方非合同相对方、款项金额不实。一审法院采信第三人盖章的结算文件,认定四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 二审阶段: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企业信用报告、完整聊天记录、网银回单等证据,主张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原告答辩请求维持原判;第三人提交《情况说明》,未到庭质证。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质证,核对全案微信聊天、款项往来、人员推送等事实,驳回被告印章鉴定申请。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费用合计 354860.6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48 元,四被告连带负担 8918 元。二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4210 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